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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天然矿泉水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GB 8537-1995 代替GB 8537-8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装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末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p>4.1.1.8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3.1.2水源卫生防护

    3.1.2.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3.1.2.2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3.1.2.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3.1.2.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1.2.2.3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是水源免受污染。

    3.2 水质

    3.2.1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1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有其他异物

    3.2.2 理化要求

    3.2.2.1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锂,mg/l ≥
    0.20
    锶,mg/l ≥
    0.20(含量在0.20-0.4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C以上)
    锌,mg/l ≥
    0.20
    溴化物,mg/l ≥
    1.0
    碘化物,mg/l ≥
    0.20
    偏硅酸,mg/l ≥
    25.0(含量在25.0-30.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C以上)
    硒,mg/l ≥
    0.010
    游离二氧化碳,mg/l ≥
    锂,mg/L <
    5.0
    锶,mg/L <
    5.0
    碘化物,mg/L <
    0.50
    锌,mg/L <
    5.0
    铜,mg/L <
    1.0
    钡,mg/L <
    0.70
    镉,mg/L <
    0.010
    铬(Cr6+),mg/L <
    0.050
    铅,mg/L <
    0.010

    表3

    项目
    指标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10
    亚硝酸盐(以No3计),mg/L <
    0.0050
    总?放射性,BQ/L <
    1.50

    3.2.2.4微生物指标
    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项目
    指标
    水源水
    罐装产品
    菌落总数,CFU/ML <
    5
    50
    大肠菌群,个/100ML
    0

    3.3 其他要求

    3.3.1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曝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

    3.3.2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3.3.3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600mL以下(含600mL),土3.0%;600mL以上至1500mL (含1500mL),±2.0%;1500mL以上,土1.5%。

    4 检验方法
      
    按GB/T 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参考件)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5 检验规则

    批量范围
    箱(个)1
    样本数量2
    箱(个)
    合格判定数
    Ae
    不合格判定数
    Re
    <1200
    5
    0
    1
    1201-35000
    8
    1
    2
    ≥35001
    13
    2
    3

      注:
       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
       2)"样本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

    5.1 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6.1.2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 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6.1.3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特征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K+、Na+、Ca2+ Mg2+)、阴离子(HC03-、S024-、C1-)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 加入的。

    6.1.4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 和总数量。

    6.2 包装

    6.2.1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6.2.2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6.2.3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蔚匚恢谩⒆辍⒔煌ㄗ纯龊妥匀坏乩硖跫浇煌ㄎ恢猛肌?/p>

    A1.2 区域地质特征,附地质特征图。
    A1.3 矿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 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1.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A1.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枯水期抽水试验图表。

    附录B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参考件)

    泉点名称          采样日期
    泉点编号          送样日期
    采样地点          检验日期
    水  温          报告日期

    离子
    p(B)/(mg L-1)
    c(1/zB2+)/(mmol-1)
    x(1/zBz+)/%
    项目
    p(B)/(mg L-1)
    项目
    p(B)/(mg L-1)
    阳离子
    Na+
         
    可溶性总固体
     
     
    k+
         
    偏硅酸
       
    溴化物
     
     
    总计
         
    碘化物
     
     
    阴离子
    HCO3_
         
     
     
    CO23-
         
        
     
    氰化物
     
    总计
         
    硼酸
     
    耗氧量
     

    外观: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PH值: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总碱度(以CACO3计)-----------mg/L

    总酸度(以CACO3计)-----------mg/L

    226Ra-----------Bq/L

    总 B------------Bq/mL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个/100mL

    备注:
     

    7、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矿泉水开发管理的职责分工为:

    7.1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管理,对水源地地质环境、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监督管理。

    7.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泉水水源地环境卫生防护、矿泉水水源水质及产品实施卫生监督。

    7.3 轻工主管部门负责矿泉水行业管理,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8、矿泉水的认可与批准

    8.1 矿泉水必须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认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发。

    8.2 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由卫生、轻工和地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挂靠单位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办理批准发证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8.3 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负责跨省销售和出口矿泉水的技术鉴定。

    8.4 凡报请埂上,说明矿泉水是否与地表水体、其他含水层有否水力联系,开发后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有潜在污染的可能性。

    8.5 矿泉水的允许开采量是在水质、水温、水位、水量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允许开采量的确定,除利用抽水试验结果外,还必须用动态资料予以说明。水质主要成分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以下限为准。

    9、水质检验

    9.1 进行矿泉水水质检验的单位,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省、部级计量认证部门颁发的计量认可和实验室认证单位。

    9.2 在一个水文年的水质全分析,要由不同部门(地矿、卫生、轻工)的至少两个单位为主要检验单位。

    9.3 水质检验必须按国标附录B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可作为单独附件外,其他项目必须按附录B的格式进行填写。检验报告必须盖有检验单位公章和有化验人员签字。

    9.4 国标中大肠菌群指标规定个/100ml为"0",系指不得检出。微生物检验必须由县(不含县)、直辖市区(含区)以上的卫生防疫站检验。

    9.5 凡报送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审查鉴定的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

    9.6 在城市、乡镇、厂矿等居民集中区,难以建立卫生防护区的矿泉点。

    10、矿泉水开发管理

    10.1 凡在1996年8月1日以前鉴定并建厂投产的矿泉水厂,按老标准〔GB 8537-87〕要求检验水源。

    10.2 矿泉水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建厂的同时,必须建立卫生防护区,并设固定的区界标志。卫生防护区须经地矿、卫生、轻工主管部门指派专家现场踏勘确认后,方可实施。

    10.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矿泉水技术审定机构备案。

    10.4 矿泉水开发与生产时,出现下列情况鉴定证书无效:

    10.5 不按矿泉水鉴定证书指定的地点异地开发。

    10.6 鉴定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未进行水质复检和建厂者。

    10.7 建厂之日起,拒绝建立卫生防护区和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10.8 水量、水质检验结果与技术评审时水量、水质结果不符。